从“价低者得”到综合评价,药品集采有新风向!
7月10日,备受业界期待的《十五省(区、市)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公布,文件明确将由上海牵头,北京、天津、浙江、安徽、福建等15个省份组成区域联盟,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与此前国家层面的药品集采不同,此次上海牵头的十五省省际联盟国采续约集采,拟中选药品确定准则不再是“最低价者得”,而是引入了“综合评价法”。
根据文件要求,本次集采品种入围的条件之一是,产品报价不得高于同品种国家集采中选平均价。不过,报价只是应标企业要过的第一关,入围之后能不能中选,更要考虑“综合评价指标”。
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招采文件给相关企业设定的总分是180分,其中,价格分只占60分。从药品维度,价格、临床适用性、生产与市场占有情况以及质量和疗效都在评价范围;质量管理水平、供应保障能力、创新能力以及企业信用评价等均占有一定的权重。
“开展联盟接续,首先有利于减轻企业和医保部门的工作负担,其次可以缩小同一集采品种及同一药品在全国不同省份的价差,三是有利于统一采购协议期。” 国家医疗保障研究院院长助理兼价格招采室主任蒋昌松告诉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在此基础上引入的“综合评分法”则是招采领域的经典模式,用于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的接续采购中,通过每个指标的得分测算,能够让每家企业提前对自己是否中选有更高的确定性。
接续集采和国采有何不同?为何要在联盟续约集采中引入“综合评价指标”规则?中国药科大学医疗保障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路云进一步向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解释道,“国采的本质是在质量一致的前提下挤出价格水分、寻找药品合理的定价,而续约集采作为国采的接续工作,本质上是第一次国采工作的延续,不是‘二次’集采。此时合理定价已经基本确定,与国采追求‘价格最优’不同,接续的侧重点自然转变为了对一定价格水平下、综合质量最优的药品。”
路云提到,以往的国采中,涉及的药品都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是临床疗效无差异的品种,在质量水平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国采,就只需要考虑价格——因此国采是最低价中标,按价格高低由企业选择供应地区。
“经过一次集采后,我们已经基于市场机制寻找到了相对合理的价格,因此在接续的时候,招采工作更关注中标企业的质量一致性、临床认可度、企业供应保障能力、企业信用等多方面的因素,这也是集采规则逐步完善的体现。随着省际联盟续约集采工作的深入,进一步总结经验,一定会极大地推动国家药品和高值耗材带量采购的可持续性发展。”路云表示。